我校关于组织申报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2019—2021年度)的通知
来源:湖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处、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次数:233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战略任务,推进社科强省建设,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遴选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2019—2021年度)的通知》要求,现就遴选湖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2019—2021年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成果范围和类别

(一)学科范围

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的学科分类,适应新时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本轮遴选成果受理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3.思想政治教育;4.哲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人口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心理学;24.管理学;25.港澳台问题研究;26.国际问题研究;27.交叉学科。

(二)成果类别

本届遴选的成果分为

1. 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

2.论文;3.咨询服务报告;4.普及读物(含图书、网络作品等)

二、申报资格与要求

(一)申报学校资格:注册地址在湖北省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申报者资格:申报期间人事关系在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每人限申报1项。合作研究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三)申报成果资格与要求:

1.申报成果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优秀成果。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6.研究报告,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地厅级及以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证明其实际应用价值的材料。

7.普及类成果,须提交关于社会效果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领导批示、受众反响等。

(四)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教材和教辅材料;

2.已获地厅级奖或者相当于地厅级奖的成果;

3.不能提交实际应用价值证明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4.未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请的成果;

5.文学艺术类作品。

、工作要求

(一)申报人按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评审表》,连同申报的成果《申报一览表》以学院为单位于2022年9月10日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二)申报成果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2.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无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申报成果符合通知有关要求。

 

科研处联系人:刘红艳

联系电话:0714-6571396

附件:

附件1  申报材料要求.docx

附件2 申报评审表.docx

附件3 申报一览表.docx